1. 運載規條
1.1 所有乘客必須遵守本條款及條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乘客購票前必須詳細 閱讀及清楚明白本條款及條件內所載有的條款及細則,付款則視作已完全 理解及同意受本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1.2 車費及稅項 車票只包含車費,並不包含任何口岸收費及稅項。如將來任何政府部門透 過承運人徵收任何形式的口岸收費及/或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乘客離境稅), 承運人有權相應調整車費及要求乘客補付差額。
1.3 登車 乘客須於預定開出時間前有充足時間或按承運人隨時公佈的其他提前時 間,抵達登車地點及辦妥一切出入境手續。乘客必須按指示等車,並於指定閘門上車及下車,於上落樓梯時必須緊握扶手。乘客有責任照顧同行的 長者及小孩,如有乘坐輪椅人士及或有需要的乘客可優先上車。
1.4 有效車票/登車證 承運人發出之各車票/登車證,不論是以電子或實體方式發出,祇在票上 所示之出發日期及時間使用方為有效。除非已獲承運人許可,車票/登車 證只能由記名的乘客使用,承運人有權拒絕非記名人登車。若乘客因任何 原因取消其所購之車票或未有登車,所付之任何車費均不會退還及全部 沒收。乘客須留意承運人祇會依第 1.6 條款所列明之情況下退款。
1.5 車期之更改及取消 承運人可不經事先通知按其認為合適情況隨時更改及/或取消班次。當班 次被取消或延遲,或因承運人之電腦售票系統失靈或出錯而造成某班期 超額訂位 (不論超額是否由於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疏忽大意而引起),
承運人可︰
- 1.5.1 取消任何車票/登車證﹔
或 1.5.2 以其他車輛及/或其他日期、時間之班次代替上述班次的任何 車票/登車證。
不論車票/登車證上所列出之班次被取消、延遲或超額訂位等,承運人有絕對酌情權行使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之權力。
1.6 車費退款 按照第 1.5 條款而︰
- 1.6.1 承運人取消任何車票/登車證﹔
- 1.6.2 出發日期、時間被更改,而改動之發車時間超出原定時間 2 小 時或以上及乘客不乘搭代替之班次﹔ 相關乘客可以在該班次取消或改期之日起計 1 個月內憑相關車票申請 退回所付的車費(不帶利息)。
- 1.6.3 出發當日的車票應不予退款,除非承運人允許的特定情況除外。
出發前取消車票的退款政策如下:
a) 出發前 1 至 10 日 內取消,將收取港幣 60 元的手續費;
b) 出發前超過 10 日取消,將收取港幣 30 元的手續費。
1.7 兒童和 65 歲及以上的長者
1.7.1 每位成人乘客只可携帶壹名二周歲以下的兒童乘車。
1.7.2 長者/小童/優惠票的旅客,需于人工售票台憑相關身份證明文 件購買,優惠票適用于:二周歲以下的兒童、不足 12 歲的小 童、和 65 歲及以上的長者,車票按由承運人決定的票價出售。
1.8 遵從指引
1.8.1 乘客在承運人之管理物業範圍內或在車輛上時須遵從承運人 的一切指引。
1.8.2 於車輛行駛時:
(1) 如座位設有安全帶,乘客必須佩戴;
(2) 乘客不得站立及或在車廂內走動;及 (3) 除因緊急安全事故內,乘客不得與車長談話。
1.8.3 乘客不可於車廂內喧嘩、吸煙、飲食、吐痰或丟棄垃圾;亦不 可塗污或毁壞車輛的任何部份。
1.8.4 乘客嚴禁以恐嚇、謾罵或侮辱性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動作或任 何其他方式騷擾車長、承運人任何職員或其他乘客。
1.8.5 一經發現任何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承運人有權拒絕繼續接載該 違規乘客及/或要求該違規乘客賠償有關清潔費及/或損失。乘 客有責任遵守本條款及條件,故任何因違規而被拒載的乘客, 將不獲退回票款。
1.9 免費行李限額及隨身行李
1.9.1 每名已付車費乘客只可免費携帶行李一件(長闊高相加所得之 數不超過 158 厘米爲限),重量不能超過 23 公斤。承運人有 權拒絕運送超重或超大行李。上述行李體積及重量僅為車輛對 4 行李之要求,並不等如行李已符合航空公司的行李要求。乘客 須事先自行與向有關之航空公司查詢該航空公司的行李要求 及收費。
1.9.2 乘客攜帶超過免費限額之行李須按承運人隨時公佈之收費比 率繳費。所有額外行李、或超過上述免費限額之行李或物品, 只能交予承運人托運﹔而乘客亦須按承運人隨時公佈之收費 比率繳費。
1.10 如乘客攜帶非一般形狀或不規則的行李(例如嬰兒車等),須在購票前徵 得承運人職員同意才能運送;而乘客必須確保該等行李(例如嬰兒車)能 摺疊起來。如非一般形狀或不規則的行李的體積超過第 1.9 條款項所定的 免費行李之體積,承運人有權根據當時車上實際空間酌情作出接受或拒 絕運送的決定。
1.11 托運行李及貴重物品
1.11.1 承運人在接收乘客所托運之行李後即代為保管,並為每件托運 行李發出一張行李識別標簽。乘客須將此等識別標記附在行李 上方可托運。
1.11.2 除非托運行李已用皮箱或其他適當容器妥善包裝,確保以一般 小心裝卸時能安全運載,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該行李。
1.11.3 托運行李將隨乘客同車運載,除非承運人認為不能執行。假若 如此、則安排下一班有空位之車輛運載該托運行李。
1.11.4 乘客須為有關之托運行李自行購買合適保險。
1.12 托運行李在托運目的地之交收
1.12.1 如托運行李並非直掛到下一個目的地,乘客抵達托運目的地 (即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或香港機場海天中轉大樓)的車站時, 乘客須盡速領回托運行李。 1.12.2 乘客須憑行李托運時所發出之行李單及行李標簽認領托運行 李。若未能出示行李標簽,但有行李單及能以其他方式識別托 運行李,亦可領回。 1.12.3 對未能交出行李單而僅憑行李標簽認領行李者,承運人只能在 下列條件下給予托運行李︰該認領行李者須能充分証明該托 運行李屬其所有,及在承運人要求時,提供足夠擔保,以賠償 承運人因而可能遭受之損失、折損或費用。
1.12.4 行李單持有人若在驗收托運行李時並無提出異議,即視為承運 人已按承運合約將該托運行李完整無損交回乘客。
1.13 對托運行李的責任
1.13.1 由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在地上或車上接收托運行李起,直 至交付到下一點的行李服務商或(視屬何情況而定並在無損第
1.17 條款的原則下)交回托運行李給乘客之期間,托運行李由 承運人負責。惟倘若航空公司已就托運行李發出航空公司的行 李標籤,則該托運行李由航空公司負責。
1.14 對隨身行李的責任
1.14.1 於任何時間,乘客均須為隨身行李負責。乖客亦須為其隨身行 李自行購買之合適之保險。
1.15 禁止攜帶或托運之行李及物品 任何乘客均不得攜帶海關及/或有關執法部門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及/或本 承運人認為有危險性或有厭惡性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物品)。承運人不會接載攜帶任何上述物品的乘客。
1.15.1 任何槍械及彈藥;
1.15.2 任何危險品或走私貨或違禁品或下面第 2.7 條款所述之其他 物品;
1.15.3 任何活生鳥禽、魚、蜆殼類水產,牲畜、寵物及其他各類動物 (陪同失明人士乘車的導盲犬除外);
1.15.4 連車輪、包裝不好不適當之單車;
1.15.5 任何發出令人不適之異味或滋擾性噪音之物品;
1.15.6 燃點之物品如香燭或燈籠。
1.15.7 任何非法毒品
1.15.8 任何有可能導致車輛行駛時產生危險之物品
1.15.9 任何侵犯知識產權之物品 承運人的僱員或代理人有權檢查乘客及/或所帶之行李貨物,以確保是否 有本條款所規定禁止攜帶之物品。乘客同意在車長或其他承運人所授權 之僱員或代理人提出要求時,容許此等檢查。承運人更可拒絕運載其認為 因重量、數量、形狀、尺寸,或特性不尋常而不適宜運載之物品。
1.16 拒絕登車 在下列情形之下、承運人可拒絕乘客登車︰
1.16.1 該乘客攜帶活生動物或第 1.15 條款中所列之任何物品、行李 過多、拒絕有關執法人員搜身,或檢查其行李或物品﹔
1.16.2 該乘客未持有在登車及出車口岸要求之有效旅遊證件,或其他 口岸當局、香港機場當局及稍後為乘客提供服務之航空公司必 須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6 由澳門前往香港機場的乘客:已確認當日出發機位之機票、有 效旅遊證件(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及目的地所需簽證。 由香港機場前往澳門的乘客:有效旅遊證件及澳門所需簽證。
1.16.3 承運人認為該乘客因醉酒或其他原因不宜運載、患有傳染病、 行為表現令人厭惡/不安,或威脅其他乘客之安全或安寧。 所有因上述情形而遭拒絕登車者均不獲退回車費。乘客須留意下列條款第 2.3、2.6 及 2.7 條。
1.17 乘客賠償之責任 若乘客損壞承運人任何財物,則必須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之結構、 機械、波箱、配件、裝飾、設備,而承運人保留追究責任,直至承運人以 其絕對之酌情權認為對其之賠償達滿意為止。
1.18 遺失/未認領物品之處理
1.18.1 承運人在其屬下車輛上或物業範圍內拾獲乘客遺下的財物而 該等財物未於第一時間內被物主領回時,將會按照下列程序處 理︰
1.18.1.1 當拾獲容易變壞、有害或令人厭惡不安的貨物或 物品時,承運人、 其代理人或僱員有權以承運人 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該等物品﹔
1.18.1.2 當拾獲身份證件、旅遊證件、證書,或其他承運人 認為機密或重要的 文件時,承運人有權以其認為 適當的方式處理該等文件,例如將該等文件送交 警方﹔
1.18.1.3 其他所有貨物或物品,如被拾獲將會被保存 14 天。 如逾期該等貨物或物品仍未被物主領回,則會被 視為被置棄之財產,承運人有權將其以其他適當 的方式處理。 1.18.2 乘客的行李、證件及貴重物品均需自行保管,如有任何遺失, 承運人恕不負責。承運人對任何人士所遺失的任何財物並無任 何責任﹔任何人士亦不得以遺失財物為理由向承運人索償。如 因本公司職員的疏忽而引致乘客的行李遺失或損壞,承運人對 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額為港幣 300 元正。若乘客於車輛內拾獲其 他乘客遺留的物品,必須立即交予車長及或站點職員處理。 乘 客須為其行李、證件及貴重物品自行購買合適保險。
2. 特殊情況及處理
2.1 調換車輛 承運人可隨意以其他,不論是否其所擁有之車輛在車票所示出發時間代 替原定車輛(不論車票/登車證上是否有印明該車編號)由指定口岸啟航, 以履行本條款及條件之全部或部份。
2.2 路線 車輛可於出發前或後任何時間由承運人,或車長全權決定循任何路線行 駛(不論是否該路線為正常路線、直接路線,或公佈之路線),並可以拖帶 別車、被拖行、為任何目的降低車速,並得以駛往或逗留於任何口岸或地 點(即使循相反方向、偏離、超出正常、預定或公佈之路線前往港珠澳大 橋澳門口岸或海天中轉大樓,一次或多次以任何次序前行或轉返),不論 是為何目的,也不論是否與原定路線有關,甚至不論實質上是否在進行另 一路線或多次路線。
2.3 不能入境 若任何原因令某乘客或其負責之其他乘客在車票指定的口岸或根據本條 款及條件取代之口岸被拒登機或無法入境澳門時,承運人可作全權決定, 運載該乘客至任何其他口岸或送回原登車口岸。若以承運人經營之任何 車輛作出如此運載,該乘客須為此付出額外車費,而且該乘客還必須賠償 承運人因被拒入境或無法入境而直接或間接付出之費用。
2.4 不前往原定口岸 假如車長或承運人認為,前往原定口岸(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或香港機場 海天中轉大樓)會造成車輛或任何乘客或貨物之不便、延誤、損壞或危險, 不論為何理由(包括不違背前述限制之限制、時疫及罷工或可能罷工)該車 可以放棄在車票指定的口岸停泊,並可由承運人全權決定將乘客及其行 李載往任何其他口岸或送回原登車港口岸。
2.5 特別命令
2.5.1 承運人或車長有權按其認為合適之方式遵守由車輛所屬國政 府或其他政府或地方當局(包括實際上之政府或地方當局、或 代表或聲稱代表或授權代表這些政府或地方當局的任何個人 或團體)或根據車輛投保之戰爭保險條款有權作出命令、指示、 建議或警告的委員會或個人,就離境、抵境、路線、目的地、 區域、交送、登車或離車(不論以何形式)發出之命令、指示、 建議或警告等。
2.5.2. 若有任何原因,或為遵守第 2.5.1 條中所述之命令、指示、建 8 議或警告等,車輛不能駛往原定到達口岸或車票契約內規定之 口岸,或被迫改變方向時,該車得由車長或承運人全權決定駛 往其他任何安全口岸讓乘客及行李在該處離開。乘客須補交如 此安排而導致之額外費用。
2.6 疾病
2.6.1 任何人士 (不論是否持有車票/登車證),若患有傳染病,或有 任何原因會妨礙車上他人健康、安全和應有之安寧,則須事先 向承運人詳細聲明及取得承運人書面應允才可登車。
2.6.2 療養之狀況(包括懷孕)、病痛、疾病、受傷或身體或精神不支 之人士,在班期所定發車時間前 24 小時,向承運人以書面聲 明﹔同時該人士應遵照承運人所提出與其運載有關之全部指 令及引導。
2.6.3 若未有按上述第 2.6.1 條得到承運人書面應允或未按上述第 2.6.2 條作出聲明的情況下,上述第 2.6.1 條或第 2.6.2 條所述 之人士依然登車,或其監護人容許其登車,則︰
2.6.3.1 因此等要療養之狀況、病痛、疾病、受傷或身體不 適或暴曬所受之個人傷亡苦痛,承運人無須向上 述人士或其監護人作出賠償。
2.6.3.2 上述人士須賠償承運人因其直接或間接令承運人 遭受的所有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此等人 士登車等而針對承運人之索償及承運人為此抗辯 而導致的費用(不論此費用是否支付予第三者)。
2.6.4 若乘客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要療養之狀況(包括懷 孕) 、病痛、疾病、受傷或身體或精神不支,使承運人覺得其︰
2.6.4.1 不適合登車、可能在車上會使病情加重或有危險、 或可能妨礙車上的安寧﹔及/或 2.6.4.2 可能在目的口岸被拒入境, 則在此情況下,承運人有權單方面拒絕該乘客在任何口岸上落 之要求,並可將他送上任何口岸。如乘客因上述原因被拒登車,其 車費不得退回。承運人對乘客由此遭致之損失或額外費用概不 負責。
2.7 危險物品 根據上述第 1.15 條款,乘客須擔保所有攜帶上車之物品,不論是否在其 行李內,絕不是違禁品、槍械、彈藥、炸藥、被任何政府所禁,或有危險 性之貨物或會危害其他乘客健康,安全之類或另有形式構成滋擾等。同時 9 若乘客違背此擔保,則須為承運人負絕對責任,及完全賠償承運人因此而 招致之車輛遭扣押及受到任何懲罰、罰款、破費、損失、 損壞,或不論 任何形式之負債等。另外,所有航空公司不准攜帶上飛機的物品亦不准攜 帶上車輛。
2.8 合約路線之完成 凡由於或遵照本條例第 2.1 至 2.7 條款規定辦或不辦之事情,必須作為 屬於或為履行(視情形而定)契約規定及預定之班次及承運人之義務來辦 或不辦。在乘客及/或其行李或別之物品轉車或離車時,根據本條例第 2.1 至 2.7 條款所賦予之自由,承運人可終止運送 該乘客或其行李至車票上 指定之口岸之責任,而所有承運人、其僱員及代理人應得之補償及權益均須 執行,且如此辦或不辦諸事不得視為偏離合約。而承運人得被視為已履行合 約並悉數賺取全部車費。
2.9 留置權 承運人有權扣留乘客之行李及其他物品以抵償未付之車費或其他收費或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應予承運人之任何債款。
2.10 責任及豁免權
2.10.1 特此聲明,旅途中提供接駁旅運服務乃由第三方公司負責。所 有接駁服務皆受限於負責該等服務的第三方公司所定立之任 何及全部條件及條款。承運人對因該等第三方公司所負責之接 駁服務而導致任何損失、破壞、受傷、意外、延誤、行程更改 及或其他不便,均無需負上法律責任。
2.10.2 車輛在香港及澳門按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儘管如此,承運 人鼓勵乘客另行購買額外保險。
2.10.3 除受保過境車輛之保險公司根據第三者保險條例規定之賠償 責任外,承運人概不負擔任何其他賠償責任。如乘客希望得到 額外保障,可自行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額外保險。
2.10.4 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必須留在原地等待當地所屬公職人 員到場處理及記錄後方可離開現場。倘若乘客擅自離開,引致 當地所屬公職人員不能作出記錄,而保險公司因此無法向該乘 客作出賠償,承運人概不負責。
2.10.5 承運人的責任祗限於已獲確認之損失。承運人亦不負任何間接 或相因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之責任。
2.10.6 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責乘客登車前,或離車後發生之任 何意外所引起之傷亡、或疾病,或行李之損失或損壞,無論這 些意外是否因車輛不宜行駛,或車輛不合適,或承運人、或其 10 僱員,或代理人所擁有或使用 其他設施、或物業所引起,及/ 或因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或不履行 義務所致。
2.10.7 上面第 2.10.2 至 2.10.6 各條款之規定(其中適用者)得引伸至 由承運人在車輛上所作或所提供之任何輔助協議、任何形式之 供應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食品、飲品、其他貨品服務及醫療藥 品)。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向乘客所銷售或供應之食品、飲 品、藥品,或其他任何貨品或服務內之任何明示或默示、法定 或非法定之保証或責任均不包括在此列。
2.10.8 承運人對於取消、或延遲班期,或取消車票之責任僅限於根據 第 2.4 條款退回車費。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均無須對乘 客負登車之前或途中延誤之責任。
2.10.9 本條款及條件中所載各條件、限制、例外及自由、及各種權益、責 任之豁免或限制、適用於承運人任何性質之辯護及豁免權亦適用 及延伸到用以保護承運人的僱 員或代理人,包括由承運人隨 時僱用的各獨立承包人,而且為履行本條款起見, 承運人現 即是以這些僱員及代理人(他們應被視作車票上所載契約之當 事人)之代理及受托人身份與乘客立契。對於第 2.10.6 條款規 定之責任,能從承運人及有關 僱員及代理人獲得之賠償總額 不得超過該條文規定之有關限額。如超過這些限 額,承運人 有權向乘客追回他從這些僱員或代理人領到或可領到之賠款。
2.11 不合法
2.11.1 如在任何時候本條款及條件任何條款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 強制執行,本條件及條款其它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 性將不會受影響。如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部份在加 以合適的刪除後可變成合法、有效或可強制執行,則本條件及 條款各方同意有關條款已經刪除。
3. 當承運人以自身名義代表乘客訂定合約
3.1 當承運人以自身名義代表乘客與任何第三者訂定任何合約的情況下,承 運人並非承運人或作其他用途,承運人亦非或並不宣稱以主事人身份與 乘客就有關部份的承運、存放、包裝、拆裝、(本地)運輸、轉運、裝卸或 其他處理物品事宜訂定合約,承運人的責任是限於促使該等合約由其他 人士提供有關承運、存放、包裝、拆裝、(本地)運輸、轉運、裝卸 或其他 處理物品的服務。
3.2 在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所載的豁免及限制責任條款之下,承運人將享有 由承運人與第三者所訂立的合約內第三者所擁有的所有豁免及限制責任 權利,乘客不能向該第三者委予任何超過該第三者在有關合約內所接受 的法律責任。
3.3 承運人的責任只限於向乘客提供運輸服務,任何其他部份的承運或由於 或關於附帶服務所引起的傷害或損失,即使承運人負責收取全程承運的 費用,承運人不會承認有關的申索。
4. 一般
4.1 定義
4.1.1 "運輸服務"指按本條款及條件提供的陸路往來港珠澳大橋澳 門口岸及香港機場海天中轉大樓之間的運載乘客及行李的服 務。
4.1.2 "承運人"一詞在本條款及條件中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營運者。
4.1.3 "承運合約"指為承運人運載乘客及其行李根據具體情況而訂 下之合約。
4.1.4 "車輛"指為履行運載乘客及/或行李之契約,部份或全部,而真 正使用之車輛。
4.1.5 "乘客"是指符合任何下列情形的任何人士,包括嬰兒及胎兒(車 輛的車長及乘車員除外)︰
4.1.5.1 車輛所運載之人士,不論是否有付車費,及不論是 否已訂位或安排作出訂位﹔及/或
4.1.5.2 該人士已付車費或其車費已由人代付﹔及/或
4.1.5.3 由承運人或有人代承運人發給車票給該人士或其 代理人。
4.1.6 "行李"指為承運人依據承運合約而運載之任何物件,包括隨身 行李及托運行李。
4.1.7 "隨身行李"指托運行李以外的行李,包括乘客所攜帶或其擁有、 保管、控制之行李(不論是在在車廂內或在行李廂內)。
4.1.8 "托運行李"指乘客依據以下第 1.9 條款交給承運人運載之行李。
4.1.9 "本條款及條件"指承運人運載乘客及其行李時適用之條款及條 件,包括本文件中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及承運人不時作出的修改。 一經修改或公佈修改,這些修改便即時生效。所有乘客及其行 李之運載、包括無償之運載均受本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4.1.10 "航空公司"指在香港國際機場提供空中乘客運輸的服務提供 者。
4.2 條款之標題 本條款及條件所用標題祇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細則條款之法律闡釋。
4.3 性別及釋義 凡有男性含意之詞或字,亦適用於女性,反之亦然。單數文字可作複數字 用,反之亦然。
4.4 譯文 若本條款及條件之中、英兩種語文版本釋義有抵觸之處,概以英文版本之 釋義為準。
5. 解釋權及司法管轄權
5.1 承運人對本條款及條件擁有唯一及絕對解釋權。承運人有權更改本條款 及條件而不作另行通知。
5.2 對本條款及條件及因而引起之爭議,或關於乘客或其行李由車輛運載或 沒有運載而引起之爭議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依據其闡釋。任 何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對承運人之一切索償)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及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