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特定國家人士可申請來台停留簽證,適用的國籍包括: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喀麥隆、甘比亞、迦納、印度(持旅行證者)、伊拉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敍利亞。
可申請簽證的事由如下(共6大類):
1. 應台灣政府機關公務邀訪
2. 參加在台合法成立團體舉辦之國際會議、國際性活動及宗教、體育、文化等交流活動
3. 來台探視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4. 來台洽辦工商業務(含隨行配偶及子女)——其中斯里蘭卡及不丹籍人士另開放申請觀光簽證
5. 船員擬來台登船
6. 短期來台就醫
特別注意:尼泊爾及印度旅行證持有者限向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奈及利亞及迦納限向駐奈及利亞代表處申請。駐外館處若因個案需要,得要求申請人由在台關係人出具保證書作為審核輔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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